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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位女子因为公司未支付她的加班费,将公司告上法庭,并最终获得了胜诉。
李女士2019年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并与公司签订了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合同。2020年因连续旷工3天以上被公司解雇。于是李女士将公司告上了法庭,她在法庭上声称,公司未支付500余小时的加班费。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不需要支付李女士的加班费,因为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不定时工作制。但是,李女士不服,提起了上诉。
二审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李女士在下班时间、休息日等利用社交媒体工作已经超出了简单沟通的范畴,构成加班,公司应该支付她的加班费。终审判决,公司应该支付李女士3万元的加班费。
这篇文章就到这里啦,你应该看完也懂了,新闻整理人:卫惠荣,图片编辑:孙芩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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