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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李某某、郑某某、修某三名被告人故意杀人案。三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以及有期徒刑15年。
被告人李某某系被害人儿子,被告人郑某某系被害人前妻,被告人修某系郑某某丈夫。被害人身体瘫痪,生活不能自理,其亲属将其送至三被告人共同居住的家中,交由三人照顾。三人不愿供养被害人,将其安置在同村废弃房屋内,多日不提供食物欲让其死亡,后又怕被村民发现,三人合意将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在一处人迹罕至的废弃采石场内的砬子坑中,未给被害人留下任何食物和水。修某又多次返回砬子坑中查看,直至确认被害人死亡。
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判决,认定三名被告人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判处李某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处郑某某无期徒刑,判处修某有期徒刑15年。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三款,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本案中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情节恶劣,后果严重,不仅违反民事法律规定,也同时触犯了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本案中,三名被告人客观上实施了将老人遗弃在人迹罕至、不能获救助地方的行为,且多次返回查看,确认其死亡,主观上企图以不履行赡养义务的方式达到杀害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其行为已经构成故意杀人罪,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害人系被告人李某某的亲生父亲,李某某对被害人具有法定的赡养义务,但李某某非但未尽赡养义务,反对生活不能自理、瘫痪在床的亲人心生杀害之念。被告人不仅犯罪手段残忍,罪刑极其严重,而且有违家庭人伦,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该予以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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