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拐卖是非常需要重视并且禁止做的事情,有很多人因为拐卖导致整个家庭都破碎不堪,据悉孕妇被拐卖34年儿子带母追责,这是怎么回事呢?拐卖孕妇定什么罪呢?和字条网小编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吧。
孕妇被拐卖34年儿子带母追责
现在,34岁的小武和母亲汪祥慧仍生活在河北唐山。在20岁之前,他一直以为唐山孟家峪村就是自己的家乡。但那年他喊了20年的父亲因为糖尿病住院后,他想去医院看望时被母亲的一段话给阻拦了。他被告知,自己并非“父亲”的亲生儿子。34年前,汪祥慧被拐卖至唐山,当时肚子里的孩子正是小武。
汪祥慧告诉记者,怀有5个月身孕的她被几名同乡人骗至河北唐山,以4200元卖给了唐山孟家峪村的郭姓男子。在这个农户家里,她有了新名字——罗立芬。
汪祥慧本来出生在贵州龙里县安榜寨,在被拐卖至唐山孟家峪村后,读过小学2年级的她给贵州老家写过多封信,但一直未能等到家人来营救她。
小武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们2013年回到贵州龙里老家后,才从几位舅舅口中得知,当年确实收到了母亲的求救信,但因为路费等问题未能前去营救。
即便过去了34年,汪祥慧和小武仍然希望可以追究当年参与拐卖的人贩子们的刑事责任。
被拐时怀有5个月身孕
虽然在河北唐山孟家峪村生活了几十年,但汪祥慧依然说着一口贵州话,也因为语言不通,她一直和孟家峪村其他村民来往较少。对于当年自己被拐卖,回忆过多次的她可以清晰地说出当时的很多细节。
汪祥慧是贵州龙里县三元镇安榜寨人,她记得自己被拐那天,是1989年农历五月初九,那时她结婚已有3年。由于所嫁丈夫身有残疾,日常也有很重的农活担子压在她身上,所以汪祥慧也不喜欢自己被拐前的那个家。
被拐时她正好怀孕5个多月,母亲给了她16只刚孵出来的小鸡,由于丈夫及其家人都嫌弃小鸡吃食不卫生,便让她去县城把鸡卖了。
汪祥慧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她走了20公里山路来到县城的集市,卖了几天鸡都没出事。直到五月初九那天,她卖完鸡回家时遇到了同村不同寨的冯某祥,吃了冯某祥给的葵花籽后就迷迷糊糊跟着他去了火车站。在火车站遇到了冯某祥的妹妹冯某翠,对方告知她自己的丈夫在外面出意外去世,希望汪祥慧可以陪着她一起去处理。
后来她发现,在同一趟火车上的,还有冯某翠的哥哥、姐姐,以及三元镇硝兴村的习小新(音),还有一个自称姓李的男子。
汪祥慧回忆,她迷迷糊糊上了火车之后,又遇到另外4个人,他们一行6个人先到了湖南,在当地一个村庄里,她遇到了一个自称也是被拐卖过去的女子,她才确定自己是被拐卖了。
汪祥慧记得,第一个买主嫌弃她有孕,双方没有谈拢,直至今日,她依然记得那次说的价格是3000元。后来几经辗转,汪祥慧被带到河北省唐山市滦县柳庄镇孟家裕村,被卖给了比她大8岁的村民郭某忠。
汪祥慧说,这次成交的价格是4200元。在这之后,她就被郭家人关在屋里。
写信回老家求救未见亲人来
汪祥慧给贵州老家寄过多封信,至今还有一些信被保留着。
“爸爸妈妈身体好吧,我出们(门)的时后(候)爸爸妈妈不知道,爸爸妈妈想我……”上游新闻记者在小武提供的信中看到,由于她只读过小学2年级,所以信里面有多个错别字,但她在信里写了完整的居住地址,只是一直未能等到家人前去接她。
在唐山孟家峪村时,村子里有一些牌子写了村名,再加上有时候广播也会提到村庄名字,她便留心记了下来。由于回乡无望,汪祥慧被逼和郭某忠结了婚。在1994年,她重新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罗立芬是郭家人给汪祥慧起的名字,之后就用这个名字给她上了户口,办了身份证。1962年出生的汪祥慧,便成了1967年出生的罗立芬。
汪祥慧说,早期的时候,郭家人把她看得很紧,她有一次写好信托给了一位拖拉车司机,但不曾想到,司机直接把信给了郭家人。那次怀着身孕的他被郭家人威胁,要是再写信就把她肚子里孩子给打掉,无能为力的她只好在郭家住了下来。
在儿子小武出生5个月后,汪祥慧还去照相馆拍过一次合影寄回贵州,但一直没收到回信,再之后也陆续寄出过多封信,但都石沉大海。
汪祥慧说,她之后在唐山孟家峪村过得并不好,时常还要被打骂。儿子小武就记得,在他小时候,因为一件琐事,当时的大伯动手打了母亲一顿。此外,汪祥慧和小武都表示,郭家很穷,全孟家峪村300多户人家,他们家的收入是倒数几位。小武说,读书时最害怕的就是要交学杂费,因为往往这个时候,家里连几十元的学杂费都拿不出来,“最不喜欢交学杂费,特别是老师站在讲台上,同学一个一个上去交钱的时候。”
在变成“罗立芬”之后,汪祥慧在1996年,为郭家生了一个儿子。而她也开始认命,希望和两个儿子好好一起过完后面的人生。
2月26日,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了汪祥慧的四哥汪祥庚,他向上游新闻记者证实了妹妹于1989年被拐卖,当时找人无果后,一家人还去找过镇政府和当地派出所,但因为没有头绪和确切的信息,一直未能找到人。
汪祥庚说,过了两三年,家人收到了妹妹汪祥慧从河北寄出来的求救信,他们确信妹妹被拐卖,也知道了拐卖地址后,又去找了镇政府以及在三元派出所报过案。据汪祥庚回忆,当时的三元派出所表示,派出所派两个人家属派两个人,一起去河北,需凑齐3000元路费。
汪祥庚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时父亲卖了一头牛凑了1000多块,找到妹妹丈夫家时,对方却不愿意提供任何资金,最终因为凑不齐这3000块的路费而放弃了去接汪祥慧。
对于舅舅们的这番解释,小武一直无法接受,“这是我无法理解的,怎么可能亲人被拐了不去找。”
回到杂草丛生的贵州老家
小武高中毕业后就没继续读书,这之后他开始积极在网上帮助母亲寻找亲人。他一般都是在QQ加好友时按照贵州老家的地址作为加好友的限制条件,终于在2012年,他加上了一位贵州龙里县的出租车司机,而这位司机认识小武的舅舅。在离家23年后,汪祥慧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家人。
小武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联系上老家舅舅之后,他还让母亲和他们视频过一次,第一次视频的母亲还激动地哭了。再到了2013年秋天,他带着母亲坐上了南下的火车,直至今日,他依然记得那趟从河北唐山到贵州贵阳的火车需要坐38个小时。
待汪祥慧回到贵州时,她的母亲已去世几年,父亲也在几个月前离世,而安榜寨几年前因为地质灾害,整寨异地搬迁到县城附近,现场只有几处破烂房子留了下来。除此之外,她曾经的丈夫即小武的亲生父亲,也早已再婚多年。
小武说,政府给他们家安排了安置房,四舅一家搬了进去。第一次回乡时,汪祥慧还惦记着正在读初中的小儿子,所以没有逗留太久便又回了唐山。但到了2014年,技校毕业的小儿子在进入一家钢铁厂打工时发生了意外,其头部受伤后死亡。这次意外给汪祥慧打击很大,而她也觉得和郭家间唯一的牵绊也没有了,她自此之后再也没回过孟家峪村。
2022年,小武又带着母亲回到贵州,安榜寨较第一次回去又荒凉了许多,原先的房屋旧址都已经杂草丛生。汪祥慧站在草丛里,手到处指着,嘴里说着这是谁谁谁的家。即便离家多年,即使家已不在,她的脑海中依然有家完整的样子。
小武说,2022年,她和母亲还在贵州龙里县租房住了三个多月,但是因为对当地路况不熟,再加上语音不通,他很难找到维持生活的生计,于是母子二人还是回到了唐山。如今他们租住在唐山的一间出租屋里,依靠他跑外卖维持生活。
已过追诉时效“人贩子们”难被追责
小武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在高三那年得知母亲被拐卖就对郭家萌生了恨意,但当时他没有第一时间选择报警,是因为他还要继续面对同母异父的弟弟。但2014年弟弟因为意外去世之后,他便带着母亲回贵州龙里县找过警方。此外他还找过河北滦县公安局,目的是为了追究责“人贩子”的刑事责任。但他表示,那次自己只得到口头上的答复:“本案已过追诉时效,不予立案”。
2021年5月,小武和母亲再次回到贵州龙里县,他们向龙里警方报案,母子依然是要求追究当年多名“人贩子”的刑事责任。同年6月3日,龙里县公安局向汪祥慧(身份证名字为“罗立芬”)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显示,警方不予立案的理由是“已过追诉时效”。
也是在2021年,由于追责事情进展不顺,心有不甘的汪祥慧决定亲自去找当年那几个骗她上火车的人。据澎湃新闻报道,2021年11月11日下午,汪祥慧母子来到贵州龙里县五新村附近,这里就住着当年自称是丈夫在外地出事的冯某翠。双方见面之后,冯某翠解释说,当年她和哥哥、姐姐一起去安徽合肥那边处理前夫事故的事,在贵阳火车上遇到汪祥慧和两名男子,但到了北京之后就没了汪祥慧的消息,她并不知道拐卖一事。
冯某翠的解释惹怒了汪祥慧,双方发生争吵后,汪祥慧离开了现场。小武则告诉上游新闻记者,他质疑冯某翠的话是否属实,“从贵州去安徽处理她丈夫的事,怎么要去北京转火车?”至于汪祥慧指出的其他几位参与者,小武说还未找到详细地址。
小武和汪祥慧都表示无法接受“过了追诉时效”的理由。因为在家人们的讲述中,汪祥慧的父亲曾向派出所报案,汪祥慧的四哥汪祥慧也告诉上游新闻记者,当年父亲确实去派出所报过案。
2022年,澎湃新闻记者采访了曾在汪祥慧失踪时担任三元镇派出所所长的厉成强。厉成强承认,当年的确接到过汪祥慧家人的报案。“是报过案的,这属于打拐办的事情,不属于派出所办理。”厉成强说,当年接到报案后,将案件上报给了县公安局打拐办,其他情况他不清楚。
今年2月26日下午,上游新闻记者致电厉成强询问此事,对方接通电话后直接挂断电话。
小武认为,母亲汪祥慧当年被拐卖后,家属曾经报案,公安机关却没有立案侦查,属于“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情形,应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龙里县公安局在2022年11月7日曾答复汪祥慧母子:根据案发时间以及我国刑法“从旧兼从轻”原则,此案适用“1979年刑法”。“79刑法”中,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情形,还没有“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条款。
采访最后,小武强调,他们母子依然希望公安机关,可以追究“人贩子们”的刑事责任,不能让违法之人逍遥法外。
拐卖妇女怎么判刑
我国《刑法》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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